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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2009-09-06] 责任编辑: 浏览人数:656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符合文化部和省级文化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向县级以上文化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申请材料
业务事项名称1:
所需资料名称: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贵州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州省文化厅。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文化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报文件和材料向县级以上文化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行政许可时限
5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暂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须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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