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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文化事业劳动人事政策。
第二条 研究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文化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第三条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第四条 拟定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安排国家划拨的文化事业经费,贯彻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调控投资方向;规划、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第五条 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归口管理进口音像制品;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参与“扫黄打非”工作。
第六条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文化事业的建设,协调、指导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和少儿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归口管理全省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
第九条 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管理贵州省文物局。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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